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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9-14 08:15:15 来源:新闻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健康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我们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有关方面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真实的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清单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批确定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九条保障性并网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市场化并网项目依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化并网项目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的并网条件予以认定。

  第十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会同电网企业做好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四条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明显的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理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有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下同)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依照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各地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结合光伏电站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资本预算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的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十七条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模块设计工作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方案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等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接网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八条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纳入规划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的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光伏电站并网后,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公司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小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一定要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测试认证机构检验测试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可以要求重复检测。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合乎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可以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的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努力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工程的安全监管(包括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工程的安全监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相关工作。光伏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有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项目单位反映的有关问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相关的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鼓励光伏电站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同时废止。

  国能新能〔2013〕3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实现由小到大到强、由跟跑到并跑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非消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光伏行业的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等,

  国家不再实行规模管理,而是建立规划引领和权重引导机制,各省(区、市)据此安排项目建设规模与储备,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且由市场机制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等

  ,急需加强网源协调、双向发力:电网企业应主动改进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光伏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目前,国家对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有关方面应加强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工作。因此,《暂行办法》的修订极为必要与迫切。

  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服务光伏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根据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优化政府服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管理办法》总体思路是:

  。既要打通行业发展面临的堵点难点,促进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如重点解决接网消纳的制约问题、要求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又要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如加强项目全过程监测,组织并且开展建档立卡,增加安全生产、退役回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既要聚焦行业主要环节和重点问题,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如建立规划引领和权重引导机制、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的多元并网机制;又不追求面面俱到,坚持市场主导,避免管理过多过细过复杂。

  。既要满足所有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又结合光伏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明确备案管理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同时,既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又最大限度地考虑各省(区、市)的差异性,允许各省(区、市)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与需要予以落实。

  2021年下半年,我们即着手启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经深入调研了解当前光伏行业存在的主体问题以及近年来各省(区、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我们根据行业最新真实的情况起草了《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初征求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后于11月26日至12月2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广泛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光伏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各方共反馈约300条意见,经逐条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密切沟通后,我们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先后于今年3月29日、6月22日、7月14日三次组织召开座谈会,深入听取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光伏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形成了《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9月5日至9月11日再次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共收到38条意见,数量大幅度减少,也不存在比较大分歧。

  《管理办法》修订历时一年多,通过长时间、多轮次、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涵盖了行业涉及的各类主体,各方反馈的意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针对性,基本上聚焦了当前行业的重点问题;同时,经多方反复的沟通协商以及充分深入的研究讨论,各方就《管理办法》已达成共识。

  《管理办法》共7章32条:除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外,第二至六章明确光伏电站的管理思路与要求,既涵盖了国家与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光伏企业、电网企业等行业涉及的各类主体的职责要求,也覆盖了光伏电站从规划、开工、建设、运行、改造升级、退役等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并重点从以下方面予以明确:

  。充分体现市场机制主导、政府优化服务的原则,第二章“行业管理”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的事项:编制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建档立卡,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深化“放管服”改革;第三章“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明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落实好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清单,具体实施本地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光伏电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并明确项目单位的前期工作准备、建设条件、建设要求等。

  。《管理办法》将其作为重点问题予以解决,第五章“电网接入管理”聚焦接网关键环节、重点问题,条目最多(共计10条),既要压实电网企业责任,从改善电网企业内部流程入手,明确电网企业提升接网服务水平及效率、优化规划设计及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相关举措;同时也明确了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在接网、并网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要求,以及需配合电网企业组织的相关工作,加强网源协调发展。

  。第六章“运行监测”明确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消纳分析、改造升级、回收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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