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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8-25 16:17:06 来源:新闻中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可持续性承诺工作任务分解清单(北京部分)》,实现到2022年本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快本市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引领能源转型,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的原则,加强政策支持,加快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基础设施等城市要素融合发展,新建区域、新建建筑优先应用光伏发电,通过光伏发电应用推动城市转型,带动相关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全社会应用光伏发电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意识,为高标准兑现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可持续性承诺、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在全面支持光伏发电发展基础上,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重点在民生、工商业、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机构等领域发展光伏应用,实施六大阳光工程。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走入家庭,鼓励居民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新建居住建筑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规模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40%。

  重点在冬奥赛区、三城一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等高端功能区新建建筑中推广光伏发电应用。支持张家湾设计小镇、宋庄艺术小镇等特色小镇光伏发电系统应用。鼓励新建厂房同步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鼓励现有厂房、物流仓储屋顶实施光伏发电改造。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宾馆饭店和便民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重点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加强新建建筑光伏发电应用方案设计,推动薄膜电池等先进光伏发电技术应用。

  大力支持在农村地区发展光伏发电应用,在各类村庄配套服务设施推广光伏发电应用,在具备条件的设施农业、规划保留的养殖基地有序推进农光互补项目建设,降低农业生产用能成本。

  逐步普及光伏发电系统在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检修厂、停车场、公交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护坡的应用,鼓励既有设施改造。积极利用地上再生水厂、新建自来水厂等设施空间,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研究推动利用关停矿区、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电站。

  鼓励新建大中小学、医院和政府办公楼优先应用光伏发电。市区两级政府集中办公区试点实施光伏发电改造。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按照计划要求,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二期、城市绿心、人民大学东校区等地同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市区两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优先推广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提高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比重。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

  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鼓励各区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加大区级政策支持力度。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本地资源统筹,制定本区域光伏发电实施方案,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积极地推进光伏发电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采用自主投资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等多种形式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按政策享受发电量补贴。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严格依据时限要求办理备案,不得自行增加前置条件。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增强统筹调控能力,协调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落实,规范光伏发电备案、并网、运维管理,鼓励全社会积极应用光伏发电。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光伏发电发展,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规划,推动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光伏发电应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依据现有职能加强光伏发电相关工作管理。

  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机构要提高对光伏发电重要性的认识,在工程前期咨询、规划设计阶段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内容,做好光伏发电应用的设计咨询服务工作。电网企业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发电量统计和补贴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信息依法合规实施建设,项目发电量应独立计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向业主提交运维方案,确保项目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法人单位项目需纳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线监测系统。

  加强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围绕光伏发电应用技术和典型案例组织设计咨询机构、重点用户开展培训交流。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理念,形成绿色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一)法人单位申报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办理备案。项目备案可通过首都之窗网站或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办理(网址:,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区发展改革部门-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办理)。

  (二)个人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电力公司代为登记,区电力公司每月汇总,统一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项目业主取得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向区电力公司提出接入申请,对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区电力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项目业主。

  (二)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标准,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成后,向所在区电力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区电力公司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

  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质量,保证分布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高效使用,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在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线监测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工作,装机容量为50千瓦以上(含50千瓦)的应接入监测系统。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备案后,可以直接与监测系统管理单位进行前期技术沟通;项目建成后,凭与区电力公司签订的发用电合同,向监测系统管理单位申请数据通讯卡,开展接入调试。在线监测结果将作为发电量评估的依据(联系电线)。

  (一)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次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申报,项目业主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其中:

  1.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请纳入补贴名单,项目应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完成建设投产,并由区电力公司完成并网验收(法人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2.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电力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代为申请纳入补贴名单,项目应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项目业主完成建设投产,并由区电力公司完成并网验收(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表见附件2)。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电力公司对本区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注明每个项目申请补贴标准及并网当月发电量,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本区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名单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上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分别于每年8月15日和次年2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当期《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以下简称《补贴名单》)。

  (一)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发电量计量、审核,办理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对于计划增容的项目,由区电力公司研判增容项目技术方案和单独计量可行性,若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增容项目业主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对于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增容项目,不能申请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二)区电力公司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纳入《补贴名单》的项目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和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汇总初审后,分别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发电量审核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发电量审核结果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的发电量及市电力公司申报的补贴资金情况做评估,提出补贴意见,并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出具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为不影响全市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对于超出时限要求的,暂缓拨付当次补贴资金,调至下一次补发。对于当期不能明确审核结果的项目可调至下一批次补发补贴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当期补贴资金审定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法人单位和个人。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管理各区、各领域光伏发电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审计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强化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

  1.加强统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并与区电力公司就备案项目装机规模、消纳情况等信息进行共享,对项目建设规范性、项目建设运行质量进行监督;

  2.监督区电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并网服务,按时限要求执行并网程序,不得在并网过程中收取费用;

  3.对于发电量异常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私自增容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如发现项目在补贴期限内拆除,应申请终止对该项目的补贴;

  4.督促不能提交运维方案、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运维职责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或因运维不当产生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做整改。

  (三)市发展改革委依托监测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日常监测,并于每年6月和12月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及运作情况评估报告。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不全面、不稳定等问题影响发电量审核的,不予发放补贴资金。

  (四)各区电力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量统计和初审以及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市电力公司对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电力计量、资金拨付做监督管理,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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