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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20 04:09:44 来源:新闻中心

  为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不含自然人)发电项目。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在省能源局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年度开发建设计划、项目储备、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电网接入管理、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权重引导、统筹协调,市场主导、安全高效”原则。

  第六条省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统筹布局,做好省级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

  第七条省能源局按照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结合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资源禀赋、电网接入条件等基础上,确定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年度开发建设规模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

  第八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省能源局负责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储备库,各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项目储备。

  第九条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围绕双碳目标,坚持生态底线,根据区域资源、土地、电网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原则,编制确定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条省能源局根据国家和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结合各市确定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电网接入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计划。未纳入省级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及未核准备案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第十一条保障性并网项目由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能源局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项目并网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核准、备案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除自发自用的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之外)需列入省级年度开发建设计划,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据省能源局下达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或备案。风电项目由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权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跨区域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上一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就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企业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完成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工程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应当按要求按季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等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规定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批复确定的相关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报经省能源局同意后,按规定到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备案机关,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建设相协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电网公司有关系统接入方案意见,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升压站等工程。

  第二十条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直接接入系统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并报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应根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目标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确保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并网前,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配合开展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的并网调试等。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风电、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维持合理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能源局指导下,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项目投资主体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在项目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项目倒卖转让。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七条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强信息监测与统计分析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监测、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加强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严厉查处违规开工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要按要求做好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建设运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风电、光伏电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山西能源监管办以及能源主管部门等报告。

  第三十一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须按有关文件规定时间及企业承诺的时间完成核准、备案、开工建设,逾期未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作废,项目业主纳入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黑名单”,2年之内不得参与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同时核减下一年所属市、所属集团年度项目开发规模。

  第三十二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超期未建成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省能源局要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成条件的,视情况予以废止。相关企业不得参与我省下一年度项目开发建设。

  第三十三条达到服役年限的风电和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视国家规定、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02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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