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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08 07:52:21 来源:新闻中心

  《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积极地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加快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精神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崖州区创意产业园片区、市各农村片区等试点区域范围内由各类投资主体(个人)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及外立面等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编制、规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整体工作推进、商业模式创新研究、项目信息汇总、资金补助申请受理、资金额度核定,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产品选型、运行维护等监管和技术支撑;区教科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核拨资金,会同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三亚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接收、并网接入服务、运行维护监管、电量统计、电费结算、补贴申请和转付等相关工作,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市县年度指导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实际,将省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区。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先后顺序制定纳入全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计划,并对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建成投产时间对计划进行微调,并根据全市项目建设真实的情况,及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模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建成投产的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自动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已申请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区教科局办理备案许可手续。区教科局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信息报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未经备案许可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一)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起止时间、项目总投资、资产金额来源、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含所在地区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

  第十五条 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减震防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行维护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需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一定要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向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亚供电局等统一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是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因光伏发电项目设备、建设、运行维护问题导致相关用户和电网企业设备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须负责做修复、赔偿,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引起的有关问题,由所有权者向各自责任主体追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权者参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安全保险,市各保险企业应积极研究开设相关险种。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专业的运行维护服务商承担运行维护工作。运行维护服务商应为专门干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的专业企业,具备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包括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接入系统、数据采集装置、安全设施及相关的建筑物屋顶等。运行维护服务商须按季向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上报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运行维护服务商、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发生变更时,须将变更情况上报项目原备案部门备案审批,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三亚供电局统一监管全市光伏发电项目的运作情况。光伏发电系统须向三亚供电局发送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数据和电能质量数据。数据采集和传送装置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必备装置,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投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市试点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所有权单位积极做出响应国家新能源发展的策略,在有条件的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免费提供建筑屋顶或外立面,投资主体负责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与投资主体在能源管理合同中确定光伏发电系统的收益分享方式和所有权归属。若所有权归属甲乙双方一同持有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范围

  (二)租赁合作模式。建筑物业主有偿提供屋顶或外立面,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与投资主体以租约形式约定租赁年限和租金,除特别约定外,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主体所有。

  (三)合资参股合作模式。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与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建设光伏系统,所涉及屋顶或外立面折价计入出资额。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权归双方一同所有,收益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

  (四)委托建设合作模式。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出资,委托开发建设商建设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权和收益归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屋顶或外立面租赁的年租金根据屋顶或外立面所处区域、可用面积、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年数的限制等因素由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与投资主体协商确定,原则上年租金不高于6元/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补助对象。居民家庭和公共机构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别的类型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开始补助。对于项目建设居民个人、单位或建筑物权属人,在国家补助标准(0.42元/千瓦时)基础上按照市0.2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助金额。

  第三十一条 补助时间。2020年前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合乎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5年。

  (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领先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现有建筑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取消享受光伏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十四条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助资金的项目不纳入光伏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资金安排程序。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助额度,将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

  第三十八条 资金申请程序。每年10月15日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区教科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三亚供电局汇总,三亚供电局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核。

  第三十九条 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光伏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来审查并编制光伏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

  (二)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住宿产权所有人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

  (五)项目并网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示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对于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六)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提供经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居民家庭项目,出具供电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八)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还需提供由供电部门出示的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须向三亚供电局提出并网接入申请,依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项目业主须与三亚供电局签订电量购售、并网调度等协议,由三亚供电局组织并网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并网运行。

  第四十三条 三亚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和《海南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置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六条 各区教科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和申请纳入市年度指导规模项目信息;定期收集和汇总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

  第四十七条 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区教科局。

  第四十八条 三亚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情况,填写并网服务表,按季度报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补贴资金信息表按年度报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十九条 各区教科局和各相关的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信息报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三亚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停车场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光伏专项资金是指三亚市2016至2020年期间本级财政资金中用于支持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跨区域项目和未设立区教科局辖区的项目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批。

  第五十三条 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并网服务管理、建筑物管理、运行维护管理、项目验收等专项管理办法及项目建设协议书、项目建设安全责任书等参照模本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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